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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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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能耗指标全部有偿使用,光伏项目形成增量全部留在市里!

作者:


2月3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下发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鲁政发〔2021〕23号),共提出178项优惠政策。本文摘取了部分相关政策,全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看。文件提出:

1、关于风电项目优惠政策
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
2、关于光伏项目优惠政策
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
优先在试点县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
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
3、关于新能源能耗指标分配
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
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
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
除上述几项外,还有对多项针对施工、用地、税收的优惠政策,可参考下文的政策节选。

行业动态

  山东省部分优惠政策节选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鲁政发〔2021〕23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三个走在前”,聚焦聚力“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强化跨周期调节和政策统筹衔接,省委、省政府研究确定了2022年“稳中求进”高质量发展政策清单(第一批),包括《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和《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两部分内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1年政策包分类执行清单

  一、2021年政策包中2022年继续实施的政策清单

(一)扩大有效需求。
2.支持促进新能源汽车消费,将山东省现行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政策延长至2022年年底,对2022年符合条件的非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万元/辆,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5.7万元/辆。扩大党政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重点区域巡游出租汽车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鼓励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使用新能源汽车,环卫、邮政快递新增及更新为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10%。(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厅、省邮政管理局、省财政厅)
3.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力度。将独立占地的公共充换电站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按照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明确土地供应方式和流程,支持采用租赁用地方式建设公共充换电站。(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全省新建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配套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车位占总车位的比例达到15%以上,相关部门据此进行竣工验收。(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优化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布局,在省内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区原则上按照50公里间距建设充电设施;提高省内高速公路服务区已建成公共充电站(桩)管理维护水平,确保充电桩完好可用率不低于95%,支持通过合作经营等模式降低充电设施运营成本。(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责任单位:省能源局、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
4.全省新建居民小区停车位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施工、验收;在老旧小区改造中,对具备条件的小区增加停车位,建设充电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能源局)
5.推动在高速服务区、港口码头、工矿厂区及公路沿线建设氢/油、氢/气、氢/电混合场站。支持利用符合条件的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等站点网络改扩建成具有加氢功能的能源合建站,在符合已有管理规范和安全条件前提下,对不新增用地的,无需另行办理加氢站规划选址手续。(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自然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9.加快推进绿色低碳城市建设,统筹安排预算内资金,重点支持城镇污水垃圾、危险废弃物处置及重点流域水环境治理等。(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
10.加大对清洁取暖工程建设支持力度,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资金,按户给予补助。(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
11.积极推进农村危房改造,落实好中央补助资金,加大省级涉农资金统筹支持力度,重点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二)稳定经济运行。
35.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再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36.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7.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牵头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39.自2021年1月1日起,对全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41.2021年9月1日起全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符合法定条件的免征契税;扩大税费优惠政策“自行判别、自行申报、事后监管”范围,推行税收专家顾问与企业“一对一”直连服务模式;实施“一户一策”一揽子税费解决方案,确保税费优惠政策应知尽知、直达快享。(牵头单位:省税务局)
42.降低国有企业混改项目进场交易成本,自2021年第二季度起,对公开进场引进战略投资者的混改项目,山东产权交易中心不再收取投资者任何费用,不再强制实行交易会员代理制。(牵头单位:省国资委)
(三)加快动能转换。
50.对符合全省产业布局和新旧动能转换“三个坚决”要求的“两高”行业企业,实施技术产品升级、环保节能改造、安全水平改造等不新增产能、不增加能耗煤耗的技术改造项目,不受“两高”项目准入政策限制,依法依规予以核准备案。(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2.2022年,竞争性确定10个工业强县,按照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给予每县不少于1亿元的资金支持,用于县域重大工业转型升级项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53.继续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支持一批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科技成果转化落地,引导科技企业用好科技型企业“白名单”制度和科技增信评价体系,用好科技成果转化贷款风险补偿政策。(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54.2021年1月1日起,对企业实施智能化技术改造过程中,生产、检测、研发设备和配套软硬件系统的购置费用及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购置费用(其中,相应设备、配套软硬件系统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按照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支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55.加大对创投企业支持力度,省级新旧动能转换引导基金对天使基金的出资比例由最高30%提高到40%,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出资占比由最高50%放宽至60%;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投资于省内种子期、初创期的科技型、创新型项目,引导基金让渡全部收益。(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58.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培育支持力度,对新升级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国家没有配套资金要求的,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给予每个平台1000万元经费支持,用于项目攻关、设备购置、人才引进。(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59.切实发挥“氢进万家”“北斗系统”、智慧化工园区等已启动实施的科技示范工程引领支撑作用,围绕地方优势产业适时再启动一批“技术攻关+产业化应用”科技示范工程。(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68.自2021年起,对在省内注册的建筑企业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激励建筑企业做大做强。(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69.支持发展建筑业总部经济,自2021年起,对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山东省或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离到山东省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0万元,省级财政、企业所在市市级财政分别负担1000万元。自迁入之日起3年内,对企业产生的新增财力,由企业所在地给予适当奖励。(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74.将淡化海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体系,对实行两部制电价的海水淡化用电免收需量(容量)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水利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海洋局)
75.针对现代渔业、海水淡化、深海开发等领域“卡脖子”技术,编制核心技术动态清单,在重大科技创新工程中分年度给予重点支持。完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支持政策,涉海企业牵头建设的离岸创新创业基地可依托省内用人单位申报省级科技项目和人才工程,并根据期满绩效评价结果给予引才用才奖励补助。(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76.加快海上风电基地建设,符合条件的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77.整合胶东半岛地区热力市场资源,在具备条件的地区优先采用核能供暖。青岛、烟台、威海3市将核能供暖纳入城市供暖规划,3市参照不高于“煤改气、煤改电”清洁供暖补贴标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核能供暖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能源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78.支持开展整县(市、区)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试点,对试点县规模化开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实行整体打包备案,对项目接网工程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在试点县开展分布式发电市场化交易,推动光伏发电就地就近消纳;加大政策性贷款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开发银行“碳达峰、碳中和”专项贷款规模,提供优惠贷款利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
79.深入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对新获命名的生态工业园区,每个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80.对于获批省级生态环境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的环保企业,以项目竞争方式给予重点支持。(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82.实施智慧社区(村居)建设突破行动,2022年年底前,支持建设1200个左右的智慧社区(村居)。(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四)强化要素保障。
86.建立人民银行再贷款资金与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小微企业信贷担保精准对接机制,指导地方法人银行加强与省农担公司、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及其体系成员的业务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支农支小担保贷款业务,人民银行济南分行提供全额再贷款支持,开展业务合作的银行为“三农”主体、小微企业提供年利率不高于5.5%的信贷服务。鼓励各地立足自身优势发展农业特色产业,省级财政对符合条件的特色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给予贷款贴息和担保费补助。(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
88.创建普惠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改革试验区,推动省融资担保集团探索“网商保”批量化担保业务,将临沂市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涉农担保贷款(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全部纳入再担保分险范围。探索高标准农田建设、水利设施、棚改、农村路网等公益、半公益项目的融资模式。(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临沂市)
90.省级财政对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内应收账款确权金额同比增速前20名核心企业、商业汇票签发量同比增速前20名且现金支付比例不降低核心企业、供应链票据签发量前20名企业,以及接入上海票据交易所供应链票据平台机构、创新供应链金融产品的金融机构给予资金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94.对参与全国碳排放交易的省内企业,将其碳排放权纳入抵质押融资担保品范围,支持企业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95.落实好绿色金融支持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政策。建立省级绿色金融项目库,优选生态环保产业集群、环保龙头骨干企业、生态工业园区、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试点,以及碳减排、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整治、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秸秆等农林废弃物综合利用和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等相关领域项目,纳入绿色金融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融资需求。(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96.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内,对省重大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补短板强弱项重点项目,做好“两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镇)总体规划〕一致性处理,全力保障省重点项目落地。支持各地建立项目清单制度,对市、县(市、区)新旧动能十强产业项目、民生工程、乡村振兴、基础设施等项目纳入“两规”一致性处理范围。对纳入省“十四五”规划、国家相关部委规划、省级以上立项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实行规划用地规模省级全额配给。对建设用地规模不足的市、县(市、区),每年可按照2019年下达本辖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的50%预支建设用地规模。允许各市通过盘活存量用地,扩大新增建设用地预支规模。(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
97.实施重大项目新增指标提前预支政策,在国家明确2021年新增土地计划指标管理方式前,对符合拿地条件、急需开工的项目允许预支用地指标,预支数量控制在2020年各市核补指标的50%以内。(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
98.实施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任务动态管控政策,下达比例在完成国家下达任务量基础上再增加10%,并根据项目用地需求适时调整,增加“增存挂钩”核补指标数量。(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99.自2021年起,在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济南、青岛、烟台)、中国—上海合作组织地方经贸合作示范区各片区(青岛)和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重点区域内,推行“标准地”供地比例由30%扩展到全部工业用地。(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责任单位:省商务厅)
100.进一步发挥区域性股权市场作用,持续推动符合条件的涉农企业在乡村振兴板挂牌融资。建立全省先进制造业和专精特新专项上市后备资源库,入库企业不少于1000家,强化培育培训服务,帮助企业精准对接资本市场,并对专项上市后备企业开展精准辅导。(牵头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102.允许“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在符合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投资强度、厂房结构安全、不改变工业用途的前提下,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容积率可提升至2.0以上。在原依法取得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技术改造项目,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企业在现有厂区内改建、翻建厂房,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现有厂区内扩建、新建厂房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结合工艺特点,建设地下厂房的,地下部分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3.对各市符合集约节约用地要求的特色优势先进制造业新建或技术改造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对现有工业项目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利用效率和新建制造业项目建筑容积率超过国家、省、市规定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104.先进制造业项目用地可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多种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采取长期租赁方式供地的可以调整为出让供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的在出让期间内可以调整至最高年期。以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出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年期内可以依法转让、转租或抵押。(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五)社会民生事业。
 
116.对历史遗留矿山废弃土地中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修复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后,土地所有权人可出让、出租用于发展相关产业,产生收益向村集体成员倾斜。(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19.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比例超过80%,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开展企业和个人全生命周期“双全双百”工程,将关联性强、高频发生的单一事项集成为“一件事”,实行集成服务和并联审批;加强惠企政策优化集成,实现惠企政策智能精准推送。(牵头单位:省政府办公厅)
 
2022年起实施的新政策清单
共计56项,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一、培育壮大有效需求
1.2022年,统筹财政资金和专项债券资金800亿元,集中支持现代水网、综合立体交通网、现代物流网、能源保障网、市政公用设施网、新型基础设施网、农村基础设施网等“七网”建设。其中,省级专列部分资金“点供”支持省级决策实施的重大“七网”项目。(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3.调整优化重大技术改造财政贴息政策,省级设立“技改专项贷”,建立财政、银行、担保全方位融资联动机制,变“竣工后贴息”为“建设中支持”。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统筹用好省级技改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担保费补助或股权投资支持。其中:贷款贴息按银行最新一期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35%、最高2000万元确定;对担保机构符合条件的项目,最高给予担保总额0.5%的补助。(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7.围绕集聚水平、辐射带动能力、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等,2022年对省内数字经济园区开展综合评价,筛选优势突出的省级数字产业园区,择优给予每个最高200万元奖补,资金统筹用于园区及园区内企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8.开展数据中心提质增量行动,优化调整用电补贴政策,2022年对电源使用效率(PUE)降低0.02以上(或等效节约用电300万千瓦时以上)、高水平服务超过15%且服务上云企业超过300家的大中型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1000元支持;对“算力赋能千行百业”数字化转型间接经济效益达到300万元以上(或年服务超过30万人次)的边缘数据中心,省级财政对每个已用物理机架最高给予3000元支持。(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9.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优先将改造项目纳入省环保金融项目库,2022年设置50亿元再贴现专项额度,支持金融机构为省级环保金融项目库内企业签发、承兑或持有的票据办理贴现。(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10.2022年年底前,在重点行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先进技术应用示范,选取10个园区或产业集群开展整体清洁生产集群审核模式试点,每个示范试点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11.建设省级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2022年开展3-5家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建设试点。(牵头单位: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
 
14.按照设定目标、总额控制、以奖代补的原则,分年度研究确定全省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和加氢站建设任务目标,2022年对各市完成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任务目标情况进行评价,省级财政安排5000万元,根据评价结果对各市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统筹用于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发展。(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二、稳定经济运行
19.全面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征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支持科技创新进口、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等财税支持政策。(牵头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22.支持天然气储气能力建设,省级财政支持相关市完成国家储气任务,按其承担租赁费用的30%给予补助。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的重点天然气管线建设工程予以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能源局)
三、加快新旧动能转换
23.支持培育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围绕集群综合实力、发展活力、研发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等进行综合评价,2022年对评价结果居前10位的,省级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24.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四新”及“十强”产业主体税收增长较快的市和省财政直管县,按增幅超过全省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含)以内、5个到20个百分点(含)、20个百分点以上,分三档给予奖励,最高按上缴省级税收增量50%的比例给予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5.2022年省级财政安排5亿元,对每个“十强”产业中经济效益增长、吸纳就业不减、绿色和可持续发展成效突出的前10名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基础性奖励和最高2000万元激励性奖励。(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27.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产业攻关,从省级科技创新发展资金中安排2亿元,集聚专家智库、联盟协会、高校院所的力量,对已突破“卡脖子”技术并转向大规模产业化的优质项目进行全要素赋能支持。(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28.聚焦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关键基础、核心技术、“卡脖子”等薄弱环节,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实施技术攻关,对承担国家产业基础和制造业高质量发展项目的企业,省级财政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择优予以支持,财政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1.鼓励“专精特新”、单项冠军、瞪羚、独角兽等优质企业创新发展,通过“创新服务券”等模式,严选服务机构、配券产品和领券条件,支持企业围绕创新和技术、数字化赋能、工业设计、市场开拓等方向提升能力,按照服务额度比例,单张服务券最高补贴5万元。(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2.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将技术创新、专利发明、成果转化、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方面获得的工作绩效、创新成果作为其申报职称的重要参考。(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36.大力发展总部经济,制定出台具体支持政策,并将总部经济招引情况纳入“双招双引”调度和考核。(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四、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
37.推进实施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提升行动,2022年省级财政对经评估达到省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地方标准三星级以上的市,根据智慧场景打造、智慧城市和智慧社区建设、城市大脑建设应用等,择优给予最高1200万元奖补。(牵头单位:省大数据局、省财政厅)
41.安排省级财政资金、专项债券资金支持老旧小区、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年开工改造老旧小区67.13万户、棚户区7.64万套。(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五、深化改革开放
44.落实“严控‘两高’、优化其他”总体要求,强化“两高”行业精准管理,严格落实“四个区分原则”“四类处置方式”“五个减量替代”等规定,对全省16个“两高”行业,彻底摸清装置、产能、产量、能耗、煤耗等底数实情,建设全省统一的“两高”行业电子监管平台,制定企业和项目两张清单,实行能耗煤耗单独核算、闭环管理,除国家和省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对各市“两高”项目能耗实行封闭运行、自我消化、自求平衡;对存量项目,加快推进违规整改,开展能效水平提升行动,争取2022年年底前打造20家能效标杆企业;对增量项目,严格实施省级窗口指导和重点行业提级审批,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对焦化等企业因供暖需要预支第二年煤炭或焦炭指标的,在分配第二年计划时按照1∶1.5的比例扣减,2022年不得再次预支。(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
45.规范省级统筹部分能耗指标使用,全部实行有偿使用,除国家和省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100%用于支持非“两高”行业项目建设。对于促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的重大“两高”项目,能耗替代市级筹措确实存在困难的,由项目所在市做出承诺并编制提出“十四五”规划期内分步筹措方案,可由省级统筹部分给予“过桥”保障,项目所在市严格按照承诺到期返还“过桥”保障指标。(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6.对于全省统筹布局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对光伏发电等其他可再生能源项目,建成投用后形成的能源增量,全部留给所在市。对“十四五”期间建成投用的核电机组新增能源,50%由省里统筹,50%留给所在市。留给所在市的新能源能源增量,除国家和省里布局的重大项目外,必须全部用于非“两高”项目建设。(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47.对使用省级收储能耗指标的省重大项目、省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库优选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并在购买能耗、煤耗指标时按照基准价格给予不低于20%的优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
48.建立济青烟国际招商产业园重点项目库,对引进的引领示范作用突出、带动能力强、业态模式新且用地集约的标志性重点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
六、强化社会民生保障
51.实施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2022年全省筹集56亿元,其中省级财政筹集20亿元,支持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40万个,城镇公益性岗位8万个、乡村公益性岗位32万个,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十四五”期间,全省创设120万个城乡公益性岗位。(牵头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监委,省法院,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省委,省工商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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